霍金表示,「硬是要維持一個人的生命,違反其本身的意願,是一個侮辱(indignity)。」而如果有一天他感到極大的痛苦,也會想有人幫他安樂死。在2013年他也曾經說過:「我們不願意讓動物受苦,那為什麼要讓人受苦?」
如果一個因疾病或年老,不能再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,不能有尊嚴地生活下去,生活令他產生痛苦,而且失去了自殺的能力,從而希望尋求安樂死以其體面地離開世上,我覺得是應該尊重的。
安樂死議題一直處於討論階段,因為其中涉及宗教、法律、道德,特殊情況等因素,誰也不敢觸碰至能否立法的階段,但畢竟人的生命只需自己負責,以上因素只是外界加諸於人身上。
我認為安樂死可以像墮胎及性別轉換等,申請人要作生、心理方面的專業醫療評估及輔導,再交由法庭判定是否適合執行及指定執行人,然後經過一段觀察期後才可正式進行。
在日本,死刑犯行刑前,有一段等候期會得到很有尊嚴的對待,即使他是囚犯,期間,犯人可以在許可範圍內做他想做的事,讓他了卻心願及悔過,亦給外界上訴的時間,以免發生冤案。
觀察期內,可以讓申請人為死亡作準備,同時讓家人陪伴,可以讓家人理解決定或申請人改變想法,若果經過觀察期後,該人仍然堅持進行安樂死,應該對其決定予以尊重。
當然還有很多特殊情況,各種因素的影響,需要社會各界參與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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